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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保险不可不知的几个时间节点(1)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

周三分享保险干货的时间,如果大家对此感兴趣或者对此方面有需求的话,每个周三我们在头条不见不散。

寿险实践中,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案例。

2018年8月,甲为丈夫乙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,其中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,意外身故保险金35万元。

同年10月2日,甲将1万元保费以及购买保险的所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。

同年10月15日,保险公司向甲出具核保意见通知函,该函显示甲为其丈夫投保的险种核准通过。

同年10月19日,被保险人乙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意外死亡,事故发生后,甲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,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金,理由为保险合同未成立。

甲对此表示疑惑,明明投保险种核准已经通过,而且已经缴费,为什么保险合同未成立呢?最终,甲起诉到法院。

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,我们需要搞清楚两个时间节点: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。

一、成立时间

买保险不可不知的几个时间节点(1)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-图1

《保险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,经保险人同意承保,保险合同成立。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。

《保险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保险合同成立后,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,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。所以,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、保险人同意承保。

简言之,双方都同意即合同成立,并不以是否签发保单、是否交付保费为要件。但是实践中,如何确认“保险人同意承保”呢?

回到这个案例,10月2日,甲已经将1万元保费以及购买保险的所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,说明甲已提出保险要求。

同年10月15日,保险公司向甲出具核保意见通知函,该函显示甲为其丈夫投保的险种核准通过。虽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签发保单,被保险人就已发生保险事故,但是保险公司已核保,说明同意承保,合同成立。

那么,合同成立,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偿吗?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意味着一定生效吗?接下来,我们就来探讨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。

二、生效时间

买保险不可不知的几个时间节点(1)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-图2

《保险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。

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。也就是说没有另外约定条件或期限,保险合同只要依法成立,就立即生效。如果有约定,按照约定生效。

保险实践中,不同险种约定的生效日期是不同的,意外险一般是次日凌晨生效,也有约定t+n生效的。

回到我们这个案例,10月19日,被保险人乙发生保险事故,距离合同成立时间已过4天,符合意外险生效日期的约定,因此合同生效,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。

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5万元。

【小结】

因此,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的认定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,成立是生效的前提,成立意味着投保人有权变更、解除合同,是否意味着生效,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生效条件和期限。

对于刚接触保险的人来说,这些时间点确实有点绕,但是,只有我们搞明白了,才能给客户讲清楚,合同上一个小小的时间,可能影响的不单单是续保问题,还可能关系到是否可以理赔,对于每个家庭,都是至关重要的,您说呢!

感谢您的关注,我们下期继续聊其他时间节点。

(图片来源网络侵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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